申辦注意事項:
一、社福團體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所有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車輛,得不受3輛之限制。
二、應檢附附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一)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影本,及正、側面、內、外照,照片上需有拍攝日期。
(二)加裝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照片。
(三)申請人為
1.公共團體須檢附公共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2.社福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明、章程、法人登記書(辦理法人登記者)及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專供該團體或機構使用之證明影本。
3.社區巡邏車須檢附警察機關之出具之社區巡守隊備查文件。
4.防救災協勤車輛須檢附消防機關防救災協勤車輛之認定及許可登記函。
5.防救災車輛應檢附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文件、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記證明。
6.社區巡守車輛須檢附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證明。
三、上傳應檢附附件電子檔未齊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掛號郵寄或傳真至本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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