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而無駕駛執照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診斷單
備註:
-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得以 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輔助人) 所有車輛或二親等以內親屬 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 1 輛為限。
- 免徵金額以 2400cc、 262 英制馬力(HP)或 265.9 公制馬力(PS)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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